《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23〕6号,以下简称《规程》)正式发布,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服务事项简便办、提速办、安全办等规定成为本次新规的亮点。
一、全业务网上全流程办理
《规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全面推行网上全流程办理。参保单位或个人通过网上申报的,无需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纸质材料。《规程》实施后参保单位或个人申报的纸质材料,业务经办时已同步档案数字化处理的,纸质材料可退回参保单位或个人。单位通过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或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身份验证后上网申报业务。
二、全面应用社保卡发放待遇
《规程》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需求,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环节全流程应用。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至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一次性个人账户余额、重复缴费退款优先使用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发放。
三、业务可就近申请全省通办
《规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按照“就近申请、属地审核”的原则实行“全省通办”、“一网通办”,既可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也可在就近的其他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原则上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其中养老金领取资格个人认证业务由接受申请地受理并审核。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
《规程》规定,参保人死亡的,参保人所在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可选择使用告知承诺书代替死亡证明材料及参保人与合法继承人关系证明。同时,社保机构将综合运用数据比对、函调和稽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终止事项办理。
五、实行一件事打包办
《规程》规定,参保单位申报退休人员待遇核定时,可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一件事”申请表》,一并申请办理退休人员信息变更、人员缴费变更、一次性趸缴、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重复缴费退款、职业年金申领等业务。
六、资格认证业务全年可办
《规程》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以信息比对为主的认证服务体系,全年办理认证业务。退休人员两次认证(含社保经办机构主动通过信息比对认证、单位协助认证、个人自助认证)通过时间的间隔小于或等于12个月的,养老金按时发放;最后一次认证及首次领取养老金后超过12个月没有认证或认证不通过的,养老金从第13个月或认证不通过次月起暂停发放。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养老金。对于离最后应认证时间3个月内未认证退休人员,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系统记录的手机号码,向退休人员及其所属参保单位发送提醒认证短信。
七、不符合待遇领取资格情况应及时申报
《规程》规定,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因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以及被刑事处罚等情形,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停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家属和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参保单位未及时申报造成多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通知参保单位协助追回多发待遇,并通知参保人或参保人家属返还多领待遇。属于死亡后多发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多发待遇。
八、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情况需要及时申报
《规程》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增加资料,对人员姓名、证件号码与公安部门、出入境部门共享数据记录不一致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领待遇的参保人姓名、证件号码与公安部门记录信息不一致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核实并按规定变更后再申领基本养老金。为避免延误业务办理,参保人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政策原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的通知